
论文关键词:建构主义 真理观 语言可接受性 交往行为理论
论文摘要:尝试从建构主义的角度对口译中译员的语言可接受性问题展开探讨。在建构主义翻译学理论体系中,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起着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因为它提出了交往范式的真理观。口译也是一种社会交流活动,因此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也可用来指导口译实践。
在口译中,译员承担着诊释说话者原语的角色,其译语语言是否恰当将直接决定口译工作的效果。然而,译员在口译过程中往往未能把握翻译的“度”而造成口译效果大打折扣或传译失败。因此口译中关键的环节是译员的译语是否被听众所接受,即口译译员的译语语言需要遵循一个什么“度”才是恰当的。目前,我国的翻译理论研究的重点是创建并研究建构主义翻译学模式。建构主义翻译学把翻译看成作者、文本、译者和读者间的话语交往关系,其核心指导理论是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口译也是一种社会交流活动,它是对说话者原语的一种诊释,因此也可用建构主义翻译学理论来指导口译实践,并就口译中译员的语言可接受性问题展开探讨。
一、何为口译语言的可接受性问题
翻译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思维过程,它是一个对原文理解、译语组织以及表达的过程。在笔译中,译者在面对文本时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原作者实际上说了些什么?
2.作者是怎么说的?
3.他/她的真正意思是什么?
4.作为译者我该怎么说?
5.我所说的是否是作者说的和所意味的?
这一系列的思考过程可被概括为理解阶段、解释阶段、表达与校核阶段。对原文文本的不同译文主要来自于解释阶段的差异。而口译员在口译过程中所需考虑的是:
1.发言者实际上说了些什么?
2.发言人是怎么说的?
3.他/她的真正意思是什么?
4.作为口译员我该怎么译?
5.我所译的是否就是发言人说的和所意味的?
其中的前三个部分是译员对发言人言语的理解阶段,后两个部分是译员组织、表达译文阶段。下面一段话为一次中国领导人接见日本友人时的讲话,内容如下:
我相信中、日作为两个大国,又是相邻的国家,过去有长久的文化友好交往、文化的渊源,但是也有过近代这种不幸的历史,所以中日发展友好关系,一定要以史为鉴来共同努力。译文为:
China and Japan are two major countries andalso are neighbors to each other. In the history thetwo countries enjoyed a very long standing relation-ship of friendly exchange and also very close culturallinks. However, in the modern history,the twosides experienced some tragic period. Therefore,todevelop Sino一Japanese relations,the two countriesmust work together and make the history as a guid-ante for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the two countries.
在这段话中,发言者说的是中日关系问题,他是以真诚、友好的语气来表达的,他的真正意思是希望中日以史为鉴、永远友好。口译员对此应充分理解并给出恰当的英译文,而上述译文体现了发言者语言的深沉意味。以上例子包含了译员对发言人言语的理解阶段和译员组织、表达译文阶段。口译中的理解阶段涉及到言说者意向的真诚性问题,而与口译中的组织、表达阶段相关的就是口译语言的可接受性问题。它是指译文语言是否可被目的语听众所理解并接受,换句话说,它是指译语是否适度、恰当。这一过程牵涉到口译语言的恰当性问题,也是本文要讨论的主题。文章把这一过程看作一种社会交往行为,并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框架出发讨论这一过程。
二、从交往行为理论来看口译中译语不恰当的原因
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领袖人物、当代著名哲学家和思想家哈贝马斯提出了言语的有效性基础,其交往行为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合法的人际关系问题。他认为一个人要成功完成以理解为目的的交际过程,需满足以下要求:
l.说出某种可理解的东西;
2.提供给听者某种东西去理解;
3.由此使他自己成为可理解的;
4.达到与另一个人的默契。
译员在口译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被认为其译语不恰当或不得体,这样就没有完成口译任务。第一:听众无法理解并接受口译译文,原因是译文有悖自然规律或科学定律的基本准则和属性,或是译文在听众的已有知识体系中找不到相应的对应点。第二:听众听懂了译文,但是译文语言的表达方式与听众所处的社会思想体系或伦理道德体系有冲突,因此不能被他们所接受。第三:听众听懂并接受了译文的说法,但是口译译文违背了口译场合对其的约束性,因此是不恰当的。例如:在外交翻译的场合,译员在用词时一定要注意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正确的立场,其在语言选择上稍有不慎,就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口译如同笔译,也需要理论的指导,以译得更加适当、得体,并被听众所理解接受。下文将会以实例说明这三种不恰当的情况及其解决之法。
三、如何解决口译语言的可接受性问题
建构主义翻译学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出发,对翻译提出了一般性的标准:
1.不违背知识的客观性;
2.理解的合理性与解释的普遍有效性;
3.符合原文文本的定向性
第一条标准是针对人所在的外部世界(自然世界)所提的。换句话说,译文一定要符合自然规律或科学定律的基本准则和属性。否则,无论译文词藻多么漂亮,读者都无法接受。例如:我们不能说:“声音传播的速度超过光速”,因为这不符合客观规律。第二条标准是针对人所在的社会世界所提的。翻译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必须被社会接受、承认才有意义。这一标准强调人之间的交流,即处在其他文化意识中的他人是否能接受译文。例如:《红楼梦》里有下面一段话:
那柳湘莲原系世家子弟,……素性爽侠,不构细事,酷好耍枪舞剑,赌博吃酒,以致眠花卧柳,吹苗弹筝,无所不为。
霍克斯(David Hawkes)把这段文字译成:
Liu Xianglian was a young man of excellentfamily ……He was of a dashing impulsive nature , im-patient of niceties. His chief pleasure were exerci-sing with spear or saber, drinking, and gambling,but he was not averse to gentler pastimes: he fre-quented the budding groves and could play on boththe flute and zither。
